近年來,隨著互聯網的日益普及以及移動性、社會化和智能化的發展,網絡治理也面臨著許多新問題。加強網絡生態治理是建立和完善全面網絡治理體系的需要,是培育積極、健康、向上的網絡文化的需要,也是維護互聯網行業和廣大網民合法權益的需要。《規定》的頒布是中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法治領域的一個里程碑,受到業界同行的廣泛關注。《規定》首次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提出了“生態治理”的概念。從管理內容來看,《規定》區分了“不良信息”和“非法信息”,要求網絡平臺加強“防范和抵制”;從執法對象的角度來看,過去的治理大多是考慮“信息內容”本身,比如一個視頻是否屬于淫穢色情信息。在此基礎上,《規定》增加了對產品布局、頁面、列表、推薦等關鍵場景的考慮。這表明互聯網治理更具整體性和系統性。《規定》是對互聯網發展管理新課題的回應。近年來,大數據、算法推薦、人工智能、深度學習、虛擬現實和人臉識別等新技術發展迅速。與此同時,大數據中私有數據的使用、算法推薦中價值和信息繭的缺失、深度偽造和欺詐對隱私的侵犯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。《規定》首次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此進行了規定,并通過“三無”的基本要求和鼓勵傳播正能量信息來響應算法值的要求。同時,深度學習、深度偽造等技術的應用也劃出了禁區和紅線。《規定》為網絡黑灰生產的管理提供了更完善的基礎。網絡行為,如產權方、交通欺詐、虛假注冊賬戶、非法交易賬戶等。影響了用戶體驗并違反了平臺價值觀。然而,在過去,相關行為的法律定義并不明確。例如,當平臺打擊標題黨,刷交通,誘導分享,等等。被處罰的賬戶通常以“不違法”為由進行辯護,并提起訴訟。在《規定》中,“使用夸大的標題,其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”的標題方行為被認定為“不良信息”,以及“交通欺詐、交通劫持、虛假注冊賬戶、非法交易賬戶、操縱用戶賬戶等”被認定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,這為治理這些黑灰色生產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。《規定》定義了協作治理模式,其中平臺和用戶等多個主體共同參與。同時,根據網絡信息傳播模式,監管主體分為內容生產者、內容服務平臺和內容服務用戶,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各自的角色進行區分,這是事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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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網絡生態的新規則,建立一個清晰的網絡空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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